一、结核病
(一)肺结核
【认定标准】
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痰抗酸杆菌图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图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3)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6)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7)胸外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二)耐多药肺结核
【认定标准】
1.肺结核确诊病史;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认定资料】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及药敏检查报关单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单。
(三)肺外结核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相应器官的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相应器官的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3.体液、穿刺液、活检组织的涂片、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者,相应器官的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改变且排除其他疾病的,还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受累器官组织有相应临床症状(如淋巴结结核、神经系统结核、消化系统结核、泌尿系统结核、生殖系统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2)内窥镜检查符合结核病改变;
(3)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4.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活动性肝炎: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由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3.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抗病毒、保肝等);
2.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甲状腺功能亢进: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3.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抗甲状腺药物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药物治疗、放射性131碘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甲状腺功能减退: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3.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
2.其他对症治疗;
3.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VC(用力肺活量)所占百分比<70%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气流受限即可确诊。
3.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 慢阻肺药物治疗;
2. 慢阻肺引起的相关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 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青光眼
【认定标准】
1. 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半年以内)
2. 裂隙灯检查:开角型青光眼眼前房不浅,闭角性青光眼表现为前房浅、房角窄、继发性青光眼表现为和原发病相关的眼前改变,先天性青光眼可有眼前节扩张的改变(也可无)。
3.房角镜或UBM、前段OCT检查:闭角型青光眼表现为窄房角或不同程度的房角关闭。
4.眼压测量:眼压高于21mmHg。
5. 视野的检查:特征性青光眼视野损害。
6. 眼底检查:青光眼视盘改变。
7. 视盘或黄斑节细胞OCT检查:青光眼视神经纤维层厚度变薄。
闭角性青光眼同时具备2、3、4条;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先天性青光眼具备第2条, 4、5、6、7具备其具备其中两条;继发性青光眼同时具备第2、4条, 5、6、7具备其中一条。
8.病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支付范围】
1. 青光眼药物治疗;
2. 青光眼的相关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 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